河北省教育厅、河北省财政厅、河北省物价局印发《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(冀教财〔2003〕17号)
各市教育局、财政局、物价局;省各高等院校、省直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:
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,规范学校因退学等发生的退还学生缴纳的学费、住宿费等行为,我们制定了《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反馈给省教育厅、财政厅和物价局。
附件: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
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
二○○三年三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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